中国法学会曾于1995年、1999年和2002年在全国举行了三届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评选活动,在法学界、法律界产生了很大影响。为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,推进依法治国,调动广大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,推进法学研究的理论创新,中国法学会决定在2004年下半年开展第四次评选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活动。
根据中国法学会的指示,我商法学研究会可向中国法学会推荐一名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候选人。为使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能够依照公平、民主的程序顺利进行,按照以下步骤举行:
1、 个人申报;
2、 由申报者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在登记表上填写推荐意见。也可以由商法学科的专家学者推荐,填写专家推荐意见,但也必须填写所在单位意见填写推荐表。
3、申请者于8月25日以前将登记表和《我的学术见解》寄给朱慈蕴教授(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,邮编:100084)。
4、 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初评委员会初评出候选人。
5、 2004年9月25日前将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候选人名单报送中国法学会。
为做好此项工作,请注意以下事项:
1、 本会接受的申报者限于商法学领域;申报者必须符合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参评条件(见附件),并填写中国法学会制作的登记表。
2、 推荐者限于商法学领域,且应对被推荐者有深入了解。推荐者只能推荐一个人选。
3、 申报者应在登记表之外提交一份 《我的学术见解》,鲜明地概述本人在5篇代表作论文和一部代表作中的创新见解,不超过800字。
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
2002年6月24日
附件:
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参评条件:
1、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;
2、 学风严谨,道德品质好;
3、 在学术上有创见,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,对推动民主法制建设有重要影响;
4、 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(主要指中央级报刊及高等政法院校校刊在内的国内有影响的刊物)上发表五篇以上高质量的学术论文,或出版过一部以上高质量的个人学术专著;
5、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;
6、 年龄在45周岁(195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)以下,具有高级职称。未实行职称制的有关部门的处级以上干部,可纳入参评范围。
1995年、1999年和200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的,不再参加此次评选。已获得“杰出中青年法学家”提名奖获得者仍可参评。

点击此处下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候选人登记表
点击此处查看评选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通知
点击此处查看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初评办法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