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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繁荣商法学研究,促进市场经济发展,推动依法治国.
 
  组织机构
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章程
  (2001年11月8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)


第一章 总 则

1.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从事2.商法学研究的学科研究会。
3.本会由中国法学会中从事商法学研究与实践的会员组成。
4.本会不另外吸收会员。
5.本会的宗旨是,团结和组织全国商法学的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促,进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,开展商法学的学术交流活动,为推进依法治国,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。
6.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,遵循《中国法学会章程》,按照自身特点,自主开展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活动。


第二章 任 务

1.组织本领域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,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组织开展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,进行学术探讨,推动商法学的学科建设。
2.组织本领域的法学工作者、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,反映新情况,研究新问题,加强信息交流。
3.参与商事立法的研究和商事法律、法规的起草、修改、咨询、论证工作,提出对策与建议。
4.开展商法学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。
5.参与商法学的教学改革,积极培养本领域的法学、法律人才。
6.接受政府、社会各界委托,组织专题研究;根据社会需要,提供相关法律服务。
7.参与法制宣传,支持中国法学会办好刊物。
8.完成中国法学会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。
9.反映本领域的法学会会员的意见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
第三章 组 织

1.本会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。
2.本会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
3.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;
4.审议本会工作报告;
5.选举本会理事;
6.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出的理事组成,任期五年。
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。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。
理事必须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。
理事在任期内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即丧失理事资格。
理事应参加本会学术年会。

7.理事会的职权是:
审议本会会务报告;
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必要时增、免理事会个别成员;
推举名誉会长,聘请顾问;
根据需要,聘请副秘书长;
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8.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任期五年。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召集代表会议;
召集理事会会议;
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职权;
会长主持本会工作,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外代表本会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主持日常会务 。

9. 代表会议、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时,由出席会议人数的过半数通过。


第四章 经 费

1.本会经费来源:
2.中国法学会的拨款;
3.赞助款项;
4.法律服务收入;
5.其他来源。


第五章 附 则

1.本会会址设在北京。
2.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3.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

 
   
     
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组成人员名单  
   
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组成人员名单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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